首頁 > 心情轉播站 > 美安是傳直銷公司嗎?

美安是傳直銷公司嗎?

在網路上,在 Yahoo 的知識 +、甚至在許多美安人建的部落格中,都可以看到這樣的題目,有的人是尋求解答,有的則是自問自答。說真的,我還蠻驚訝為什麼會有這樣的題目跑出來,是因為美安進台灣不久知名度還沒打開?還是當初回答這個問題的經銷商說的不夠明白?否則,怎麼沒有人在網路上問:「安麗公司是不是傳直銷公司?」

如果您問我,我會毫不遲疑的回答:「是的,美安是一家傳直銷公司。」

傳直銷三寶:「制度」、「獎金」、「組織」,它一樣沒少。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也把美安列入傳直銷公司之列。

「直銷世紀」雜誌統計台灣地區傳直銷公司年度營業額時,美安也榮登前十大,許多美安人 (包括我在內) 也都為這個傲人的成績引以為榮,這個時候,怎麼沒有人站出來指正:「不對,美安不是傳直銷公司」?

可是,看看網路上的回答,不是網路行銷公司、就是產品通路公司,要不然就會說是因為國家的法規制度,迫於無奈把美安列入傳直銷公司。還有更可愛的,乾脆刻意把「傳直銷」簡化為「直銷」,藉以混淆視聽的去和傳統的直銷 -- 戴爾 (DELL) 電腦相提並論;把超連鎖去和 7-11 等連鎖超商做比較…,什麼答案都有,就是不肯承認美安是傳直銷公司。這種過度的包裝 (或許應該講偽裝比較恰當),甚至放出一大堆煙幕彈的去唬弄,我個人覺得,不但對事業的經營一點好處都沒有,甚至對公司的形象都會間接受到傷害!不信?那您不妨進入 Google 的搜尋引擎(http://www.google.com.tw),輸入關鍵字:「美安」(不要按 Enter 鍵),然後從下拉的常用關鍵字中,看看排名第二的關鍵字是什麼?

或許,這些不願意承認美安是傳直銷公司的經銷商,真正的心態是不願意承認自己在做傳直銷,這也無可厚非,畢竟,在一般的社會觀念裏,傳直銷的工作好像不怎麼光采,甚至有些人在遇到傳直銷商時,會不自覺地投以不屑的眼光或敬而遠之的表情,似乎在傳統產業混不下去了,才會來做傳直銷。可是,您有沒有想過,一般人倒底在排斥傳直銷什麼呢?是公司不夠正派?還是商品不夠優質?抑或獎金制度不夠合理?應該都不是吧 ! 傳直銷真正會令人厭惡的,是少數經營者惡質的心態與做法,這跟公司、產品、制度一點兒關係都沒有。嘴裏老喊著公司不是傳直銷公司、自己不是在做傳直銷,但實際的做法卻比傳直銷還要傳直銷,引用一位網友在部落格上所言:「真的是我看不懂這份事業嗎?」

我常常在想,為什麼要把事情搞得這麼複雜呢?做傳直銷有何不對?只要記得當您把「利益」放中間時,千萬不能把「誠信」丟兩旁就好了。
至於美安,不是一家「產品立基」的公司嗎?擁有世界專利的優質商品是它最大的優勢,為什麼不能善用這個優勢,以產品導向,上線帶著團隊一起把銷售通路建立起來,這樣,每個月自動購貨的壓力沒有了,也有很大的機會讓消費者從接受產品到認同產品,最後轉而成為經銷商。沒事幹嘛搞個買票、賣票出來?試想想,現有的美安經銷商,有多少人是因為認同產品而加入美安?又有多少人只因為參加了大會就來做美安?

我相信,美安真的有別於一般的傳直銷公司,但這不是光在那洗腦、自我催眠,或是放出一大堆煙幕彈的模糊焦點就可取信於人。真心的期望,因為我們的心態與做法,真的可以擦亮美安這塊招牌。

「美安不是傳直銷公司」-- 我們自己喊爽的沒有用,要一般社會大眾說了才算 !!

本文連結網址: http://www.power-new.com/comment/1188.html

Categories: 心情轉播站 Tags:
  1. bottle
    2010年7月8日09:05 | 21 樓

    制度、獎金、組織
    有這三樣就屬於傳直銷
    真的是長知識~ 8-O

    房仲業、保險業、甚至一般公司行號
    只要有業務性質的,都是傳直銷
    原來,我所在的電子業也是傳直銷業
    :-?

  2. Roger
    2010年7月10日11:32 | 22 樓

    @bottle
    制度、獎金、組織本來就是任何事業的三根支柱,
    沒人說有這三項的事業就是傳直銷,
    研判這個事業是不是傳直銷端看這三項的結合方式,
    如果某事業是以直傳銷的方式將這三項結合在一起,
    那它就是直傳銷,
    如果不是,那就是一般的公司行號,
    我相信您所在的電子業一定不是以直傳銷的方式將這三樣結合在一起,
    所以可以很明確地告訴您,
    您所在的電子業不是直傳銷業.

  3. 神奇螢光棒
    2010年7月10日15:16 | 23 樓

    是不是傳直銷公司,或許每個人都有不同的見解與看法,不過要小心喔,「傳直銷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第十九條(明示從事傳銷行為之義務)
    多層次傳銷事業以廣告或其他使大眾可得知之方法招募參加人時,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為之。
    前項規定,於參加人亦適用之。

    或許哪天萬一不小心發生這類糾紛時,我們就會有明確的答案了。

評論分頁
1 2 3 1188
  1. 目前尚無任何 trackbacks 和 pingbacks。

:wink: :-| :-x :twisted: :) 8-O :( :roll: :-P :oops: :-o :mrgreen: :lol: :idea: :-D :evil: :cry: 8) :arrow: :-? :?: :!: